通过生物育种获得的植物和动物在 EPO 不再具有专利权
欧洲专利局修改其条例,以将完全通过基本生物育种过程获得的植物和动物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
在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第 152 次会议期间,扩大上诉委员会在所谓的 Broccoli-II 和 Tomato-II 案件(G 2/12 和G 2/13),即“水果、种子和植物部分等植物产品即使是通过涉及杂交和选择的基本生物育种方法获得的,也可以申请专利。”
根据今天发布的新闻稿,欧洲专利局的提案考虑到了欧盟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11月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指令(98/44/EC)部分条款相关。
正如 EPO 报告的那样,该指令“基本上将生物过程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但并未明确排除从此类过程中获得的植物或动物。然而,委员会在其通知中澄清说,欧洲立法者的意图不仅是排除过程,还包括通过此类过程获得的产品。 (…)
新规定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立即生效。自去年 11 月以来,根据委员会的通知,有关通过基本生物过程获得的植物或动物的审查和异议案件的程序已被搁置。这些案件现在将按照明确的做法逐步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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